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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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為了做好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適用本實施細則。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
1.3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紙制品和復合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產品包括2類21個產品(詳見表1),增補品種時將另行發布目錄。
表1 第一批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目錄
產品
分類
產品單元
產品品種
備注
包
裝
類
食品用紙包裝
1 非熱封型茶葉濾紙
2 熱封型茶葉濾紙
3雞皮紙
*
4 食品羊皮紙
5半透明紙
*
6玻璃紙
*
7食品包裝紙
包括涂蠟紙、淋膜紙等
8食品包裝紙板
包括淋膜紙板、白紙板
容
器
類
食品用紙容器
紙袋
9紙質袋
10淋膜紙袋
11涂蠟紙袋
紙罐
12紙板類罐
13圓柱形復合罐
14其它復合罐
紙杯
15淋膜紙杯
16涂蠟紙杯
紙餐具
17紙板餐具
18淋膜紙餐具
19紙漿模塑餐具
紙盒
20紙板盒
21淋膜紙盒
注:上表中帶“*”為適用于包裝、盛放食品的紙制品。
2 工作機構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統一管理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工作。
2.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審查中心)是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
2.3 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審查機構負責組織或配合組織起草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跟蹤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要求的變化,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實施細則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培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企業宣貫師資、生產許可審查員和審查組長;配合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生產企業進行實施細則的宣貫;生產許可工作的抽查;匯總審查上報材料等工作。審查機構承擔單位另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