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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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經受理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的,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3.6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審查工作終止,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4 產品抽樣與檢驗
3.4.1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應當根據《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抽樣方法》(見4.4.1),抽、封樣品,填寫《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一式四份,告知企業所有承擔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稱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送達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4.2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審查機構、企業、審查中心各一份)。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
3.4.3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經受理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封樣品和檢驗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產品抽封樣品和檢驗的,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4.4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5 審定和發證
3.5.1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等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5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寄(送)審查機構。
3.5.2 審查機構根據每家企業所有上報材料的復核結果填寫《審查意見書》。
3.5.3 審查機構將同批企業材料匯總復核的結果填寫《審查報告書》。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將企業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報告》、《檢驗報告》、《審查意見書》、《審查報告書》原件各一份報送審查中心。
3.5.4審查機構應當將企業的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原始材料存檔備查,保存期限為3年;
3.5.5審查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完成對上報材料的審查,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
3.5.6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做出是否準予生產的決定,準予生產的,應當自做出準予生產的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不準予生產的,應當自做出不準予生產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