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境內異地委托加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管理問題 的 批復
最近更新: | 人氣: 14637
(國藥監械[2003]22號)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境內異地委托加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請示》(京藥監械[2002]2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我局《關于印發醫療器械注冊補充規定(一)的通知》(國藥監械[2002]259號)(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文中第一條的“委托加工”,系指整個產品的委托加工,不存在被委托方完成至哪個階段的問題。 二、《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五款中的“新產品”系指有技術創新的產品,即《關于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請規定的補充通知》(國藥監械[2001]583號)中第九條定義的新產品。 三、《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五款中的“同類”系指同品種的產品。 四、《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是為了保證醫療器械產品的質量,被委托生產單位必須具有醫療器械的生產條件,先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方可生產或接受委托生產器械(指可以獨立申報注冊的醫療器械產品,不能單獨注冊的部件不是注冊規定中的醫療器械)。 醫院等醫療使用單位,原則上只能制造供本單位臨床需要的醫療器械,取得使用批準證書后,方可在本單位使用。對于特殊情況下,專業生產企業無法生產(如受原料來源限制等)而又確實應向社會提供的醫療器械,有條件生產的醫療單位可以接受委托生產,此種情況須作為特例申報,審查時參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驗收標準對被委托單位進行審查。 五、對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的企業,在產品注冊后,若更換其被委托方,應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四)的規定重新注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