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有關內容解釋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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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藥監市[2002]460號)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解釋的請示》(滬藥監[2002]309號)收悉。現就“非法渠道”的涵蓋范圍批復如下:
《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使用無《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淘汰無菌器械的,或者從非法渠道購進無菌器械的,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此條款中的“非法渠道”,除了包括《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無《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之外,還應包括超出規定范圍經營的或超出規定范圍生產的企業。
對超范圍生產或超范圍經營醫療器械的,應按照無證生產或無證經營予以查處。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