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監督與維權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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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了保護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服務等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依法監督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制定《工會監督與維權控制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范圍內職工(含外來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對項目經理部(分公司)維權工作的監督;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 相關文件
公司《管理手冊》
《人力資源控制程序》
《施工過程控制程序》
《施工現場安全監控程序》
《信息交流控制程序》
4. 術語和定義
工會勞動保護:指采取積極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集體合同:指工會和用人單位或團體為規定勞動關系而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在勞動、生活方面的共同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協議。
勞動爭議(又稱為勞動糾紛):它是指勞動者或其團體與用人單位或團體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
三同時:一切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 職責:
5.1公司工會主席負責履行工會職能,組織開展職工民主管理工作;搞好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協調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5.2公司工會依法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負責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做好職工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負責宣傳貫徹《工會法》、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指導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組織;定期監督檢查勞動保護工作的落實情況;參與職工傷亡事故與職業病的調查處理工作。
5.3人力資源部負責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的訂立,保證職工勞動報酬、休息、休假權益的落實。
5.4安全管理部負責制定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5.5行政保衛部負責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體檢,并組織實施。
5.6項目經理部(分公司)工會負責開展工會工作,認真履行本程序,做好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時上報各項工作的實施情況和信息交流反饋。
6. 工作程序
6.1參與、協商和溝通
工會依照《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集體合同》條款,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6.1.1參與企業有關勞動合同的簽定過程
6.1.1.1工會依法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招錄職工,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企業制定和修改勞動合同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
6.1.1.2企業用工必須以書面勞動合同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必須在職工上崗前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