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SA8000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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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500強也有失策時
上海某企業是500強合資企業,A公司是該企業的一家供應商,負責該公司油漆車間技術保潔和油漆缺陷分析等工作。PR公司派到該企業工廠工作的共有小李等60人,A公司為他們提供培訓和各種勞動福利,并且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為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和提供勞動保護。
2004年1月,該企業因為服務價格高而將PR公司辭掉了,換由B公司提供相同服務。B公司將A公司在該企業的小李等60名工人大部分收編,該企業也做這些工人的挽留工作,希望他們加入B公司。其實,作為專業技術工人的小李他們并不愿意走,于是小李等60名員工變成了B公司的人。可是不久,留下來的小李他們發現,B公司不跟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條件也很差。而該企業則對B公司既保持了服務的質量,又大大降低了生產成本的做法非常滿意。小李他們幾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按法律規定的標準給予他們基本保障,但都不被理睬。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小李等員工向市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查處違法用工的單位。由于沒有與該企業或者B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工作地點在該企業的工廠,所以小李就把B公司和這家企業一起投訴。
該企業認為,公司的保潔是B公司承包的,工人當然也是B公司的。企業只對B公司的服務質量、價格感興趣,至于B公司招用什么工人、怎么招用工人、有沒有違反勞動法都與企業無關。因此小李的投訴與該企業無關,該企業依法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勞動法,該企業是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但是作為世界500強之一,該企業是了解SA8000的,B公司是該企業的供應商,采購商對供應商的社會責任在國內是無須審查的,但相對SA8000標準是有據可查的,他們的行為已經違反SA8000,該企業讓自己陷入了可能遭受貿易制裁的境地。
華東政法學院勞動法專家董保華教授認為,該企業與原來符合勞動法規范的企業解除合同后,采用了不符合勞動法規范的TA公司,使用的還是原來的那些員工,明知勞動者的權利受到了侵害還繼續縱容,該企業有過錯,有規避勞動法的嫌疑。現實生活中,如果打官司,勞動者應該會贏,該企業也未必會輸,承擔責任的可能是TA公司。這說明我國勞動法還不夠完善,正是這一空白導致了企業的規避行為。
如果用SA8000的眼光看情況就不同了,標準規定“應保證不采取純勞務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避有關法律所規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因此,該企業選擇了不遵守法律的供應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尤其是該企業取消了原來符合法律規范公司,而改用不符合規范公司,且實際雇傭的是相同員工,這不僅違反了標準的要求并且屬情節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