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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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560525
【實施日期】 19560525
【名稱】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題注】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工廠的勞動條件,保護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營和公私合營的大型工廠。
【章名】 第二章 廠 院
第三條 人行道和車行道應該平坦、暢通;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顯明的警告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第四條 為生產需要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者蓋板。
第五條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應該不妨礙通行和裝卸時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條 廠院應該保持清潔。溝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應該收集于有蓋的垃圾箱內,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條 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如果有損壞或者危險的象征,應該立即修理。
第八條 電網內外都應該有護網和顯明的警告標志(離地二點五公尺以上的電網可不裝護網)。
【章名】 第三章 工作場所
第九條 工作場所應該保持整齊清潔。
第十條 機器和工作臺等設備的布置,應該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寬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條 升降口和走臺應該加圍欄。走臺的圍欄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條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應該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 地面、墻壁和天花板都應該保持完好。
第十四條 經常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應該注意排水和防止液體的滲透。
第十五條 在易使腳部潮濕、受寒的工作地點,要設木頭站板。
第十六條 排水溝渠應該加蓋,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條 工作場所的光線應該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條 工作地點的局部照明的照度應該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線刺目。
第十九條 通道應該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十條 窗戶要經常擦拭,啟閉裝置應該靈活;人工照明設備應該保持清潔完好。
第二十一條 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于攝氏三十五度的時候,應該采取降溫措施;低于攝氏五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曖設備。(注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國務院發出總念字第79號通知,將第二十一條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條文為:“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于攝氏三十二度的時候,應該采取降溫措施;低于攝氏十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曖設備。)
第二十二條 對于和取暖無關的蒸氣管或者其他發散大量熱量的設備,應該采用保溫或者隔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