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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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真貫徹評殘標準,加強勞動鑒定工作。國家技術監督局已批準并印發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于今年10月實施。目前還沒有組建勞動鑒定機構的地區要盡快組建起來,并開展鑒定工作;已經組建的地區也要根據《試行辦法》的要求健全組織體系,完善工作制度。所有從事勞動鑒定工作的人員,都要認真學習并熟練掌握國家評殘標準。勞動部門應當針對實際情況組織專門培訓和定期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任用、聘用勞動鑒定人員的重要依據。
六、加強宣傳,擴大影響。要采取組織宣傳周、印發宣傳品、電視講座、窗口咨詢、召開現場會等多種形式,運用試點效果和本地區的實例,對工傷保險和勞動鑒定的基本原則、基本政策標準和實施辦法,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使企業、職工和社會各界理解與支持工傷保險制度改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我部備案。實施中的經驗和問題,請及時告我部社會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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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第三章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章 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八章 企業和職工責任
第九章 爭議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勞動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本辦法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企業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各地應當依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條件,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