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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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國務院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基本建設需要,保護建筑安裝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工業建設(礦井建設除外)和民用建設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第二章 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條 施工單位的技術領導人必須熟悉本規程的各項規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應該對工人講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本規程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過安全技術教育的工人,都不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 工地宿舍、辦公室、工作棚、食堂等臨時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審核和上級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竣工后要由工程技術負責人會同安全技術人員、工會勞動保護干部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 對于從事高空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身體檢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 施工單位對于高空作業工人,應該供給工具袋。
第七條 在建筑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的防護棚或者其它隔離設施;否則不許使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 遇有六級以上的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業。
第九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條 在天然光線不足的工作地點或者在夜間進行工作,都應該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除應該有常用電燈外,并且要備有獨立電源的照明燈。
第十一條 寒冷地區施工單位,冬季施工的時候,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置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施工現場和職工休息處所的一切取暖、保暖措施,都應該合乎防火和安全衛生的要求。
第十二條 進行汽熱法施工的時候,應該采取防止工人被蒸汽或者配汽設備燙傷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進行電熱法施工的時候,應該在作業地區設置圍欄和懸掛警告標志。用六十伏特以上電壓加熱的時候,除測溫工作外,應該在作業地區內禁止進行其他工作。
第三章 施工現場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乎安全衛生的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企業、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蒸汽管道、壓縮空氣管道、乙炔管道、乙炔發生站和其他臨時工程的位置、規格,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詳細規定。
第十五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和懸崖、陡坎處所,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