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是否包括星期日和節假日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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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36條、38條、40條、41條的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權利,其主要目的是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為了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對標準日工作時間和標準周工作時間作了明確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標準日工作時間和標準周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加點。勞動者根據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從事工作叫加班;在標準日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工作叫加點。因此,《勞動法》關于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點的時間,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補休的加班時間。然而,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時間,這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并不違反《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規定。也正因為這一點,《勞動法》才未作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予以補休的規定, 而只規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