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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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三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