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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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ㄒ唬﹪覚C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ǘ└改富蛘咂渌O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ㄈ┞殬I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ㄋ模﹩挝换蛘邆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三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ㄒ唬┦褂猛氖聽I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ǘ┦褂猛氖录彝シ⻊招詣趧拥模渴褂靡幻,罰款300~600元。 。ㄈ└改富蛘咂渌O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ㄋ模槲礉M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ㄒ唬⿲挝皇褂猛さ模鶕䥽鴦赵骸督故褂猛ひ幎ā返囊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