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程序文件——警戒系統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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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歐盟授權代表應做的工作:
a)歐盟授權代表應負責將制造商帶有CE標志的產品向其所在國主管當局注冊。
b)應保存制造商每類獲得CE標志產品的技術文檔,保存期限至最后一批產品出廠后五年。
c)應將主管當局、客戶投訴或其它在歐盟境內發生的與CE標志產品有關的任何信息及時通知
制造商。
d)協助制造商處理醫療器械的有關事故,并向其所在國主管當局報告初始報告、調查結果及最終報告。
5、相關文件
5.1醫療器械指令MDD93/42/EEC;
5.2警戒系統控制程序 YH/QP-31 。
5.3忠告性通知事故報告YH/QP-24
6、相關記錄
6.1初始報告表
6.2最終報告表
6.3忠告性通知QP24-01
6.4歐盟主管當局一覽表QP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