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
最近更新: | 人氣: 13004
,發現問題,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建議,限期解決。 四、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和會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無效,即應支持或組織職工拒絕操作,撤離危險現場,職工工資照發。 五、監督檢查《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執行,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對于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責請行政嚴肅處理,必要時有權向檢查察機關和法院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有關單位必須提供方便,不得阻撓進入生產(工作)現場或到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索取資料、聽取反映。對有意阻撓、破壞監督檢查員正常工作,進行誣陷、報復者,有權要求上級機關嚴肅處理,對觸犯刑律的應向檢察機關和法院提出控告。 第四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的技術職稱或理工科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勞動保護業務、有獨立工作能力,勇于堅持原則,執愛本職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