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
最近更新: | 人氣: 13006
作、經驗豐富的科級以上現職工會勞動保護干部,也可以擔任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五條 省級以上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同級工會考核申報,全國總工會任命,并發給《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省屬市以上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同級工會考核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任命,并發給《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報全國總工會備案。《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印制。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數量視工作情況,由任免機關核定。除專職的外,還可以聘請有關部門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同志擔任兼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調動、免職、處分需征得上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的同意,報任免機關批準。 第六條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認真學習、模范遵守黨和國家政策法令,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中要同勞動、衛生、環保、經委、公安和檢察等部門密切配合,互相協作,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條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向同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匯報工作。對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