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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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 (1985年1月18日全國總工會書記處第6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生產力和四化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按照國家監察、行政管理、群眾(工會組織)監督相結合的體制,在工會系統中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市以上各級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門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基層工會和車間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會小組設不脫產的勞動保護檢查員。 第三條 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工作和職責,由專門條例規定之。市總工會以上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宣傳黨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令,監督檢查其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新建、擴建、改建或全廠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按照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執行。 三、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企業的生產、勞動保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