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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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1月1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環境保護標準(以下稱環保標準)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環保標準體系,不斷提高環保標準工作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環保標準的管理。
第二章 環保標準的分類、分級
第三條
環保標準是為了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對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對污染源、監測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訂的標準。
環保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基礎標準和款保方法標準等。
環保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分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兩級,環保基礎和環保方法標準只有國家標準。
第四條
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了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而對有害物質或因素所做的規定,是環境政策目標,是制訂污染排放標準的依據。
國家環境質量,適用于全國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可制訂地方環境質量補充標準。
第五條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目標,結合技術經濟條件的環境特點,對排入環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規定。
國家污染排放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當地方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不適于當地環境特點和要求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方標準。
凡頒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區,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未做出規定的,仍執行國家標準。
第六條
環保基礎標準,是在環保工作范圍內,對有指導意義的符號、指南、導則等所做的規定,是制訂其它環保標準的基礎。
第七條
環保方法標準,是在環境保護工作范圍內,以抽樣、分析、試驗等方法為對象而制訂的標準。
第三章 環保標準的制訂和修訂
第八條
環保標準的制訂和修訂的基本原則
(一)制訂標準要體現國家的環境保護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符合國情,從實際情況出發,力求獲得最佳的環境效益。
(二)制訂環境質量標準,要以環境基準基礎。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要考慮自然界的凈化能力和充分利用資源、能源,力求把污染物消除在工藝生產過程中。
(三)制訂環境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要考慮區域環境功能、企業類型、污染物危害程度和環境容量,以及采取的技術措施難易和效益大小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