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圍
為了制訂和應用
質量標準以及便于國際交流中的相互理解,本國際標準規定了有關質量概念的基本術語,它們適用于所有領域。
(二)術語和定義
下列定義中,凡引入字母索引中的術語都用半黑體字印刷,在每個術語的定義中所引用到的其他術語都列出了它們所在編號。給出編號的術語和定義按以下主題分類:
--通用術語
--與質量有關的術語
--與質量體系有關的術語
--與工具和技術有關的術語
1.通用術語
(1) 實體
可以單獨描述和考慮的事物。
注:實體可以是,例如:
--某項活動或過程;
--某個產品;
--某個組織、體系或人,或者上述各項的任何組合。
(2) 過程
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一組相關的資源和活動。
注:資源可包括人員、資金、設施、設備、技術和方法。
(3) 程序
為完成某項活動所規定的途徑。
注1 許多情況下,程序要形成文件(如質量體系程序)。
注2 已成文的程序,常用"書面程序"或"文件化程序"之關的術語。
注3 "書面程序"通常包括:某項活動的目的和范圍,做什么和誰來做,何時、何地和如何做;要用什么材料、設備和文件;以及如何進行控制和記錄。
(4) 產品
活動或過程的結果。
注1 產品包括服務、硬件、流程性材料、軟件或它們的組合。
注2 產品可以是有形的(如組件或流程性材料)或無形的(如知識或概念),或它們的組合。
注3 產品可以是有意生產的[如提供給顧客或無意中形成的(如污染或有害的影響]。
(5) 服務 為了滿足顧客需要,在供方和顧客接觸之間的活動和供方內部活動所產生的結果。
注1 接觸時,供方或顧客可以由人員或設備來代表。
注2 顧客與供方接觸時的活動對于服務提供可能很重要。
注3 有形產品的提供或使用可構成服務提供的組成部分。
注4 服務可以與有形產品的制造和提供結合在一起。
(6) 服務提供 為提供服務,供方必須開展的活動。
(7) 組織 具備自身職能和獨立經營管理的公司、社團、商行、企事業或公共機構,或其一部分,不論是否是股份制,也不論是公營的或私營的。
注: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
ISO/IEC指南2中對術語"組織"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8) 組織結構 某組織為行使其職能按某種格局而安排的職責、權限及其相互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