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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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拒收、報廢、追回,是對ISO 9O01:20O0標準8.3C)“采取措施,防止其原預期的使用或應用”之要求的具體措施,即處置措施。
ISO 9O01:2000標準8.3條款要求“在不合格品得到糾正之后應對其再次進行驗證,以證實符合要求”。對于硬件類不合格品,不只是在返工之后應對其再次進行檢驗,以證實其成為了合格產品;在返修之后也應對其再次進行檢驗,以證實其不合格程度已減輕,可以“經批準”,予以讓步放行和使用或降級銷售和交忖。
四、應保持有關的批準和記錄
ISO9O01:2OOO標準8.3條款要求“應保持不合格的性質以及隨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記錄,包括所批準的讓步的記錄。”貫標組織為滿足此要求應保持的有關批準和記錄包括:
(1)《一般不合格品處置單》(內含返工或返修及再次進行檢驗的記錄、報廢的記錄);
(2)《重大不合格品通知單》;
(3)《對重大不合格品審理人員的授權書》;
(4)《重大不合格品評審和處置報告》(內含對讓步接收和使用、讓步放行和使用\降級銷售和交付的批準);
(5)重大不合格品處置記錄分別為:①《讓步接收使用單》(適用時合顧客批準);②《拒收單》;③《讓步放行使用單》(適用時含顧客批準);④《返工單》(含或附再次檢驗的記錄);⑤《返修單》(含或附再次檢驗的記錄);⑤《報廢單》;①《降級銷售交付單》(適用時含顧客簽字);③《追回處理單》(含返修或返工及再次檢驗的記錄,或換退的記錄)。 一、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和隔離
產品未滿足其合同、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某一規定要求或通常隱含的需求,就是不合格品。不合格品包括:
(1)采購的不合格料件(原材料、元器件和零部件);
(2)本組織加工的不合格關鍵件、重要件、一般件;
(3)本組織生產的不合格成品。
檢驗員負責判定產品合格與否,子以標識和記錄,并對不合格品實施隔離,以防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