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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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過程確認的主要目的
GB/T19001—2000標準7.5.2條款明確提出:“確認應證實這些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由此可見,過程的確認應是確認實現過程目標和要求的能力,即確認過程能力。由于這些過程結束以后,產品是否合格不能由后續的活動加以驗證,在過程實施之前進行確認可以確保影響產品質量的各過程因素達到規定要求,并以足夠的過程能力確保產品的符合性。當通過去確認發現過程能力不足時,可采取措施,以避免影響產品質量。
三、過程確認的主要內容
根據確認過程能力的要求,對過程的確認應針對影響過程目標的主要因素進行。主要內容包括對人員能力的確認(如人員的意識和操作能力,是否按規定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等);對設備能力的確認(如設備的精度、運作狀況、完好程度,能否滿足產品質量的要求,能否滿足生產量要求等);對產品檢測能力的確認(如檢驗和試驗裝置及檢測器具的配置及檢驗文件、檢測方法是否滿足產品質量的要求進行確認,并確認規定的過程參數是否適宜和充分。
組織應通過工藝試驗、模擬試驗或工藝評定,及時發現不合理的工藝參數并進行適當調整,以確保這些過程能在最佳參數條件下操作,從而確保最終產品質量。除此之外,適當時還可以對供應原材料的能力和生產環境能否滿足產品要求的能力進行確認。
四、過程確認的準則
GB/T19001—2000標準7.5.2a)條款提出了“為過程的評審和準則所規定的準則”的要求。這一準則是進行過程確認的依據,是評審和批準過程能力能否滿足要求的安排和條件。雖然標準對這一要求規定了“適用時”,但如果組織沒有這一準則,就沒有了確認過程能力是否滿足過程目標要求的依據。所以,只要組織存在需要確認的過程,就應制訂過程確認的準則。
過程確認準則的表達方式,應根據組織的實際需要確認。既可以形成獨立的文件,也可以在質量手冊、程序文件或其他文件的相關條款中做出規定。在產品和過程十分簡單,組織規模很小的情況下,也可以用口頭方式做出規定,只要能達到對過程能力是否滿足要求進行評審和批準的目的,確保產品的符合性即可。大多數組織對過程進行確認,需要制訂相應的規范并形成確認準則,以指導過程確認的實施。
過程確認準則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
①目的。根據組織需要,說明如何以充分的過程能力確保過程結果(即產品)的符合性。
②職責和權限。說明過程能力確認的主管部門、配合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時,應特別注意過程評審和批準的職責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