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環境管理體系的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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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面面,難度也比較大。但是在諸多因素中仍然存在最優的選擇,就是法律法規的要求,換句話說,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應列入目標指標加以改善。因為,在重要環境因素的評價原則中已經包含了違反法律法規和超標排放污染物,上述選擇不會與重要環境因素相矛盾;對于一般的污染物治理和能源、資源消耗管理,技術上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總是相對的,實際上是投入資源的多少問題;相關方的觀點要考慮合理性,要視情況而定;而環境方針中的框架與目標和指標的具體內容是相輔相成的。因此,以法律法規的符合性作為制定目標和指標的首要依據,可以減少目標設立時的困難,除此之外所確定的目標可以更多地從經濟上和技術上的可行性來考慮。目標和指標應盡可能量化。量化的指標通常是組織應達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指標,以及單位產品或萬元產值的能耗、物耗指標,如果所設立的目標本年度不能完成,指標可以按年度設置,但要體現持續改進的要求。一些組織沒有實施二級計量,或其涉及的活動差別較大,產品品種和規格繁多,在制定能耗或物耗指標時,往往遇到計量或考核方面的困難,需要先完善二級計量條件,從設立局部指標開始,如以部門、活動或產品等作為一個單元,逐步達到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