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傷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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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等級按照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規定的《船舶交通事故分級標準表》(詳見附表)。其中非船舶交通事故的船員因工傷亡事故按本辦法第2條處理。
第十四條 工程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人員、船舶安全時,應緊急向搜救中心等有關部門報告,內容應簡明扼要:
1. 船舶名稱、呼號、國籍、船長、所屬企業;
2. 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船位、海況以及損失損害程
3.救助要求等。
第十五條 發生工程船舶交通事故后,船舶負責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向搜救中心報告后,必須立即向船舶所屬企業報告,同時向就近的海事部門報告,如就近無海事部門,
應向當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工程船舶在境外執行施工任務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向船舶所屬企業報告同時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拖帶期間不含在此)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船舶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以電話、傳真方式報告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并及時向海事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船員及相關人員必須采取積極的自救措施,并積極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下,妥善保存重要的痕跡、物證,并拍照或錄像。
第十九條 船舶事故得以及時控制后,按交通部《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船舶所屬企業向海事主管部門提交《事故報告書》,同時抄報集團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事故報告書》應詳細說明事故經過和損失情況,通常情況下《事故報告書》應在24小時內提出。
第二十條 工程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應由企業負責人或主筲領導為主,安全、船機、勞資、工程、工會、監察等部門參加組成企業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積極配合海事主管部門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海事事故法定程序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結案。
第二十一條 工程船舶水上事故調查、處理,經海事主管部門結案批復后,事故單位應將結案批復文件(復印件)、事故調查分析整改報告、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罰結果一并報集團安委會備案。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對于在日常生產中和在事故發生前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應給予處分:
1.違反勞動紀律、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現事故險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4.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者嫁禍他人的;
5.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