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傷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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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和處理職工因工傷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依照國家和海事監督主竹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屬各企業,各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 事故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第二章 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要求
第四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第五條 遵照國家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因工傷亡事故等級分為: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負傷的職工中有一至二人重傷而沒有死亡的事故;
(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蹤1至2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蹤3人至9人的事故;
(5)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蹤10人以上的事故;
第六條 因工傷亡事故發生后,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向企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和企業負責人報告。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以電活、傳真方式報告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同時報告企業當地或項目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檢察院和工會,并應在2,1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八條 事故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的日引司、地點、項目和企業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廣:人數和直接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和財產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
現場簡圖并做出書而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拍照或錄像。
第十條 事故發生后應由企業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為主,安全、勞資、工程、船機、工會、監察等部門組成企業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并積極配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
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定程序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結案。
第十一條 當地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結案批復后,事故單位應將結案批復文件(復印件)、事故調查分析整改報告、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罰結果一并報集團安委會備案。
第三章 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處理要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遵從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規則》的定義范圍,即: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火災、風災、自沉以及其他不能歸人前八類的水上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