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傷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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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上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海事監督部門要求限期解決整改安全生產隱患拖延,進而造成事故的;
7.由于船舶、機械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船機設備有缺陷,或沒有安全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8.發生事故后,不能積極有效組織搶救,或不服從現場指揮的。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拒絕調查并阻礙、于擾事故調查正常工作以及隱瞞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明的。
第二十三條 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仟。
第五章 事故統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 職工傷亡事故、船舶交通事故的月(年)報表按集團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附表格式統計填報。
第二十五條 月報在次月10日前。年報在次年元月20日前報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傷亡事故的結案以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批復為準。
第二十七條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以當地海事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復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和處理職工因工傷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依照國家和海事監督主竹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屬各企業,各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 事故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第二章 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要求
第四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第五條 遵照國家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因工傷亡事故等級分為: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負傷的職工中有一至二人重傷而沒有死亡的事故;
(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蹤1至2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蹤3人至9人的事故;
(5)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蹤10人以上的事故;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