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傷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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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亡事故發生后,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向企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和企業負責人報告。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以電活、傳真方式報告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同時報告企業當地或項目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檢察院和工會,并應在2,1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八條 事故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的日引司、地點、項目和企業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廣:人數和直接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和財產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
現場簡圖并做出書而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拍照或錄像。
第十條 事故發生后應由企業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為主,安全、勞資、工程、船機、工會、監察等部門組成企業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并積極配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
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定程序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結案。
第十一條 當地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結案批復后,事故單位應將結案批復文件(復印件)、事故調查分析整改報告、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罰結果一并報集團安委會備案。
第三章 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處理要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遵從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規則》的定義范圍,即: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火災、風災、自沉以及其他不能歸人前八類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十三條 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等級按照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規定的《船舶交通事故分級標準表》(詳見附表)。其中非船舶交通事故的船員因工傷亡事故按本辦法第2條處理。
第十四條 工程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人員、船舶安全時,應緊急向搜救中心等有關部門報告,內容應簡明扼要:
1. 船舶名稱、呼號、國籍、船長、所屬企業;
2. 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船位、海況以及損失損害程
3.救助要求等。
第十五條 發生工程船舶交通事故后,船舶負責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向搜救中心報告后,必須立即向船舶所屬企業報告,同時向就近的海事部門報告,如就近無海事部門,
應向當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工程船舶在境外執行施工任務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向船舶所屬企業報告同時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拖帶期間不含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