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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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公司屬各單位,應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業務考核標準,進行考核自評。每月25日前將考核自評表報綜合事務部。
5.5 消防安全管理業務考核標準(100分制)
5.5.1 消防安全組織領導
a、消防安全領導組織健全,有分管領導負責,有專(兼)職消防安全監督員;(10分)
b、分管領導及專(兼)職消防安全監督員職責明確,崗位責任制健全;(5分)
c、義務消防組織健全;(5分)
5.5.2 消防安全管理
a、落實公司防火責任制度情況;(5分)
b、堅持每周的安全活動,做好學習內容、出勤記錄情況;(10分)
c、貫徹執行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情況;(10分)
d、開展自檢自查,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情況;(5分)
e、執行公司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情況;(10分)
f、對職工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情況;(5分)
g、對火險隱患的整改情況;(5分)
h、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情況;(5分)
i、重點防火部位及特殊工種,職工上崗培訓情況;(5分)
j、火災事故報告及處理情況;(10分)
5.5.3 消防安全基礎管理
a、各級消防安全基礎檔案健全,有明確的消防安全網絡管理;(5分)
b、有全年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有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總結。(5分)
5.6 綜合事務部將依照以上標準對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考評。
5.7 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按照“消防管理實施細則”進行工作、考核、總結評比。
6、處罰與獎勵
6.1 處罰
6.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6.2.1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違章施工不聽取勸阻的;
6.2.2 違反用火、運輸、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管理規定的;
6.2.3 不按要求配備或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的;
6.2.4 在禁煙場所或區域發現煙頭或吸煙的;
6.2.5 對發現的火險隱患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整改的;
6.2.6 發生一般火警不上報的;
6.3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6.3.1 在易燃易爆場所,倉庫和重點防火部位違反禁令吸煙、動火的;
6.3.2 私自安裝電爐的;
6.3.3 阻礙消防檢查人員正常工作,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3.4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3.5 破壞火災現場隱瞞事實真象,提供假情況以及阻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的;
6.3.6 教唆、強迫他人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
6.3.7 對“火險隱患通知書”提出的隱患,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