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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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確保公司能及時收集、獲取、使用有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條例及其他要求(以下簡稱有關法規標準),特建立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對公司有關法規標準的獲取、更新、識別、評價和控制做出規定。
3.職責
3.1貫標辦:
a)定期(每月一次)查詢、獲取或更新有關法規標準;
b)對適用于本公司環境因素的有關法規標準進行識別,并定期評價其適用性或有效性。
3.2公司所有部門:確保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關法規標準的培訓,并滿足要求。
4.工作程序
4.1公司有關法規標準包括:
a)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b)廣東省有關法規標準;
c)廣州市有關法規標準;
d)增城市政府環保命令;
e)公司產品出口國相關環保法規(必要時);
f)有關產品環保方面的國際信息;
g)客戶和公眾提出的環保要求;
h)其他。
4.2有關法規標準的獲取
4.2.1國際方面的環保法規標準可通過:國際/國家/地區通報、電子網絡查詢、公司法律顧問、國外客戶等方式獲取。
4.2.2國內外客戶提出的環保要求信息可通過顧客滿意度調查活動獲取,公司國際部和銷售部負責收集這方面的信息,并報貫標辦存檔。
4.2.3 國內方面有關的法規標準由貫標辦通過下列方式獲取:
a) 每年到增城市(或廣州市)環保局對相關法律及其他要求進行一次獲取。
b) 通過訂閱《中國環境報》隨時獲取法律法規的最新信息。
c) 通過網絡查詢: 中國環境保護網和廣東省環保網等網站。
d) 通過參加各種相關的環境培訓,教育,會議等方式隨時獲取。
4.2.4公司其他各職能部門/人通過任何途徑獲取的有關最新法規標準要求應及時傳報給貫標辦。
4.3有關法規標準的傳達和應用
4.3.1公司所獲取的有關法規標準由貫標辦進行識別、歸類、登記,填寫《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一覽表》,經管理者代表審批后下發給公司各有關部門,內文詳細內容可在公司內部網上閱讀。
4.3.2與公司重大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由貫標辦登記在《重要環境因素相關環境法規登記表》,經管理者代表審批后下發至相關部門。
4.3.3與公司重大環境因素有關的環境質量與污染物排放國家和地方標準,由貫標辦登記在《環境質量與污染物排放標準登記表》經管理者代表審批后下發至相關部門。
4.3.4對于一系列緊急或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貫標辦可通過公司公告欄或廣播、內部網絡等類似形式進行下達。
4.4有關法規標準的更新和控制
4.4.1貫標辦每半年一次對公司所有的有關法規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根據評價情況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一覽表》,并及時下發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