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爐工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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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定期排污:主要是排除爐內所形成的沉淀物和迅速調整爐內的含鹽量及堿度,以補充連續排污的不足,水位超過正常水位應進行排水,保持正常水位。
3.5.3在堿度未超過45°C情況下,每班應進行定期排污一次。
3.5.4排污時要注意水位變化,排污不得超過水位計的100毫米,速度不宜快,操作人員不得離開現場,禁止兩臺爐同時排污。
3.6停爐一周以上必須將爐內的燃料用完
3.6.1若短期停爐,只須關閉輸煤閘板即可。
3.6.2降低爐排的速度,同時降低鼓風及引風量。
3.6.3將煤斗煤全部用完,煤排上的煤燃盡,停止鼓風,將爐煙轉向直通煙道,關閉省煤器的煙道擋板,打開各風室的門蓋,改為自然通風。
3.6.4隨著負荷降低,應注意調整給水,保持正常水位,并將自動給水關閉,改為手動調整。
3.6.5爐內氣壓低于運行壓力時,應關閉主氣門和自用蒸氣門,使爐溫和壓力逐漸下降。必要時,往爐內注水和少量排污,但不應使鍋爐急驟的冷卻。
3.6.6在停爐兩小時后,爐水溫度低于70°C以下時,將爐水全部放出,同時進行停爐期間的保護工作。
3.6.7如用作備用爐時,應緊閉爐門停止送風,每班吹火一次。
3.6.8如遇鍋爐缺水、鍋爐滿水、全部給水設備、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不能保證給水,全部失靈時,爐管爆炸,嚴重漏水,局部損壞破裂,威脅設備及運行人員安全時,燃燒室、煙道和制粉系統產生強烈的爆炸時,需采取緊急停爐。
4.相關程序
《三級危險點巡回檢查控制程序》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5.相關文件
《二級危險點各級領導檢查記錄表》
《班組安全員日查記錄》
《技安員安全周查記錄》
《安全檢查表》
《鍋爐運行日志》
6.更改記錄
更改標記
更改處數
更改文件號
更改人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