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板廠記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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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記錄的填寫要求
4.2.1記錄可以采用書面和電子媒體,如硬盤、磁帶、磁盤、光盤等其他媒介;
4.2.2記錄填寫必須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當及時,內容真實完整,字跡清晰,當筆誤時,應由記錄人或授權人按《文件和資料管理程序》執行;
4.2.3記錄必須用規定的文字符號和標準單位;
4.2.4具有永久性保存價值的OHS記錄必須用碳素筆填寫;
4.2.5記錄中要求的簽字或蓋章必須是全名,并注明日期,一般不許代簽;
4.2.6記錄要可追溯相關的活動。
4.3記錄的收集
4.3.1記錄由各單位按日、月、季、年或某項活動結束后進行收集并交記錄管理人員;
4.3.2記錄應及時按記錄形成的時間、規律和有機聯系進行分類、整理;
4.4記錄的編目
4.4.1記錄按《文件和資料管理程序》中關于記錄的編碼方式統一進行編目;
4.4.2編目的內容:記錄名稱(題目)、記錄單位(責任者)、編號、保管期限、編制日期、保密級別、并編制案卷號、填寫封面;
4.4.3歸檔記錄的裝訂、編目,由形成單位或部門負責;
4.4.4其它記錄,各單位按時裝訂成冊,進行編目,自行保存,以備查閱。
4.5記錄的管理
4.5.1各部門應明確記錄的保管人員和適宜的保存地點,對其保存的環境要經常檢查,確保記錄保存良好,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
4.5.2建立《記錄清單》和索引,并上報安全環保部,以便于查閱;
4.5.3安全環保部將各單位、部門所有與OHS管理體系有關的記錄匯總,并編制OHS體系《記錄清單》和索引;
4.5.4計算機內的記錄,要有備份,為防止原始記錄丟失必須設置計算機病毒防火墻。各種電子媒體記錄不得隨意復制、拷貝。如需復制、拷貝須經該單位領導同意。
4.5.5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需長期保存。
4.6記錄的查閱、借閱
經記錄保存部門負責人同意,可在記錄保存部門查閱所需記錄,如需借閱時,應填寫《記錄借閱登記表》經雙方負責人同意、登記并限期歸還。
4.7記錄的處置
凡超過保存期的記錄,由責任部門記錄管理人員填寫《記錄處置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按《文件和資料管理程序》統一處置,并填寫《記錄銷毀登記表》。
4.8生產安保科將定期、不定期對OHS相關記錄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項按《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程序》執行。
5. 相關文件
5.1《協商與信息交流管理程序》
5.2《文件和資料管理程序》
5.3《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6. 記錄
6.1《記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