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7.1-2001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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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側面防護裝置應具有一定的剛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動而松動),除4.9中所述零部件外,應采用金屬或其他適當材料制造。當用直徑220 mm±10 mm的圓形平壓頭施以1kN的靜壓力垂直作用于該裝置外表面的各部分時,其因受力而產生的變形應滿足下述要求:側面防護裝置在最后250 mm段的變形量不超過30 mm;其余部分變形量不超過150 mm。
4.9 固定地安裝在車輛上的各種設施,如備胎、蓄電池架、儲氣筒、燃汕箱、燈具、反射鏡、工具箱等可以作為側面防護裝置的一部分,但其要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側面防護裝置與固定安裝設施的間隙應符合4.2的要求。
4.10 制動元件,氣體或液體的管路不允許作為側面防護裝置。
5 關于某些特種結構車輛的補充規定
5.1 可伸縮式掛車壓縮為最短時,側面防護裝置應符合第4章所有的要求;而在伸長后,應符合4.7和4.8的要求,4.4或4.5不需全部滿足,只需滿足其中任意一條;掛車伸長不應使裝置沿長度方向產生間隙。
5.2 罐式汽車,即具有固定安裝于車輛的封閉容罐,并備有用于裝卸的軟管或管路接口,為運輸液態物料而專門設計的車輛,側面防護裝置除因操作功能而無法滿足的規定外,應盡可能符合第4章的所有要求。
5.3 對于安裝有伸縮支腿的車輛,允許側面防護裝置留出供支腿伸出的相應空隙。
5.4 對于安裝有繩纜固定裝置,具備卷揚輸送功能的車輛,側面防護裝置允許留有供繩纜通過并拉緊的空隙。
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 GB 11567.1-2001
Motor vehicles and trailers-Lateral 代替GB 11567-1994部分內容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的技術要求,以有效地保護無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車側而被卷入車輪下面。
本標準適用于N2、N3、O3和O4類車輛,但本標準不適用于:
——半掛牽引車;
——為搬運無法分段的長貨物而專門設計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車,如運輸木材、鋼材棒料等貨物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