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7.1-2001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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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制動元件,氣體或液體的管路不允許作為側面防護裝置。
5 關于某些特種結構車輛的補充規(guī)定
5.1 可伸縮式掛車壓縮為最短時,側面防護裝置應符合第4章所有的要求;而在伸長后,應符合4.7和4.8的要求,4.4或4.5不需全部滿足,只需滿足其中任意一條;掛車伸長不應使裝置沿長度方向產(chǎn)生間隙。
5.2 罐式汽車,即具有固定安裝于車輛的封閉容罐,并備有用于裝卸的軟管或管路接口,為運輸液態(tài)物料而專門設計的車輛,側面防護裝置除因操作功能而無法滿足的規(guī)定外,應盡可能符合第4章的所有要求。
5.3 對于安裝有伸縮支腿的車輛,允許側面防護裝置留出供支腿伸出的相應空隙。
5.4 對于安裝有繩纜固定裝置,具備卷揚輸送功能的車輛,側面防護裝置允許留有供繩纜通過并拉緊的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