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7.1-2001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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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 GB 11567.1-2001
Motor vehicles and trailers-Lateral 代替GB 11567-1994部分內容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的技術要求,以有效地保護無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車側而被卷入車輪下面。
本標準適用于N2、N3、O3和O4類車輛,但本標準不適用于:
——半掛牽引車;
——為搬運無法分段的長貨物而專門設計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車,如運輸木材、鋼材棒料等貨物的車輛;
——為了專門目的設計和制造的、由于客觀原因而無法安裝側面防護裝置的車輛。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無防御行人
是指可能跌于車側而被卷人車輪下的行人、騎自行車或騎摩托車的人。
2.2 側面防護裝置
能有效地保護無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車側而被卷入車輪下的裝置。
3 側面防護要求
3.1 總則
3.1.1 對于N2、N3、O3和O4類車輛,必須從全長范圍考慮提供有效的側面防護,避免無防御行人跌于車側而卷入車輪下。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滿足該要求:
a)如果車輛按照第4章的要求安裝了一種專門的側面防護裝置;
b)如果車輛側面的設計和(或)裝備,根據其構成部件的形狀和特性可取代側面防護裝置。
3.2 車輛試驗條件
a)車輛應安置在一個水平的平面上;
b)轉向輪應處于直線行駛位置;
c)車輛應處于整車整備質量狀態;
d)半掛車應放置在支承裝置上,基本處于水平狀態。
4 側面防護裝置的技術條件
4.1 側面防護裝置不應增加車輛的總寬,其外表面的主要部分位于車輛最外沿(最大寬度)以內不大于120mm的位置。對某些車輛,裝置的前緣允許按4.4.3和4.4.4向內彎曲。裝置后端至少有250mm位于后輪胎最外側(不包括輪胎接觸地面脹出的部分)以內不大于30 mm的位置。
4.2 側面防護裝置的外表面應光滑,并盡可能前后連續;相鄰部件允許搭接,但搭接的外露邊沿應向后或向下;相鄰部件可沿縱向留出不大于25 mm的間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側。螺栓和鉚釘的圓頭允許凸出外表面不超過10mm,其他零件只要其光滑并倒圓,也可凸出外表面不超過10 mm。所有外露的棱邊和轉角皆應倒圓,且半徑不小于2.5mm。
4.3 側面防護裝置可以是一個連續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橫桿構成,或者是平面與橫桿的組合體;當采用橫桿結構時,橫桿問距不大于300 mm,且截面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