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7.1-2001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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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半掛車:若安裝有支腿,則前緣位于支腿的中心橫截面之后不大于250 mm處,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前緣到轉向中心銷位于最后位置時的中心橫截面之間的距離不能超過2.7m。
4.4.2 當側面防護裝置的前緣位于開闊空間時,側面防護裝置的前緣應具有一個連續的、貫穿其整個高度的垂直構件;對于N2和風類車輛,該垂直構件的外側面向內彎曲100 mm,垂直構件的前端面向后彎曲至少50 rnm,對于N3和0,類車輛,該垂直構件的外側面向內彎曲100 mm,垂直構件的前端面向后彎曲至少100 mm。
4.4.3 對于N2和N3類汽車,若4.4.1.1中所述300 mm尺寸落在駕駛室區域,則前緣與駕駛室后壁板件間的間隙不超過100mm,若有必要,應向內彎成一個不大于45°的角度。此時4.4.2的要求不再適用。
4.4.4 對于N2和N3類汽車,若4.4.1.1中所述300 mm尺寸落在駕駛室以后,并且側面防護裝置的前緣向前延伸,進入到駕駛室區域,則前緣與駕駛室后壁板件間的間距不超過100 mm,必須滿足4.4.3的規定。
4.5 側面防護裝置的后緣應處在最靠近它的輪胎周向切面之前300 mm的范圍之內,該切面是與車輛縱向平面垂直的鉛垂面。
4.6 側面防護裝置的下緣任何一點的離地高度不應大于550 mm。
4.7 側面防護裝置的上緣與其上部的車輛構件相距應不超過350 mm,該構件是指與切于輪胎外側表面(不包括輪胎接觸地面脹出的部分)的鉛垂平面交割或接觸的零部件。下述情況例外:
a)當4.7中所述平面沒有與車輛構件相交,則裝置的上緣應與貨臺平面持平或距離地面至少950mm高,視其小者而定;
b)當與4.7中所述平面相交的車輛構件距離地面超過1.3m,則裝置上緣的離地高度不應小于950 mm:
c)針對集裝箱運輸或車廂可拆卸式結構專門設計制造的車輛,側面防護裝置的上緣允許按上述和b)確定,將集裝箱和可拆卸式車廂視為車輛構件。
4.8 側面防護裝置應具有一定的剛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動而松動),除4.9中所述零部件外,應采用金屬或其他適當材料制造。當用直徑220 mm±10 mm的圓形平壓頭施以1kN的靜壓力垂直作用于該裝置外表面的各部分時,其因受力而產生的變形應滿足下述要求:側面防護裝置在最后250 mm段的變形量不超過30 mm;其余部分變形量不超過150 mm。
4.9 固定地安裝在車輛上的各種設施,如備胎、蓄電池架、儲氣筒、燃汕箱、燈具、反射鏡、工具箱等可以作為側面防護裝置的一部分,但其要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側面防護裝置與固定安裝設施的間隙應符合4.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