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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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獲證單位和個人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三)有機產品認證的類別;
(四)依據的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五)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范圍、數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六)頒證機構、頒證日期、有效期和負責人簽字;
(七)在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注明“轉換”字樣和轉換期限。
第二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五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一)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二)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三)產品種類變更的;
(四)有機產品轉換期滿,需要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重新申請認證:
(一)產地(基地)、加工場所或者經營活動發生變更的;
(二)其他不能持續符合有機產品標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
(一)獲證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的;
(二)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發生變更的;
(四)產品種類與證書不相符的;
(五)未按規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機產品標志的。
對于撤銷的證書,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圖案見附件。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相應英文(ORGANIC)。
在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使用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該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轉換產品”字樣和相應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 。
第二十九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范圍、數量內使用。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將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印制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條 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同時,應當在相鄰部位標注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其相關圖案或者文字應當不大于有機產品認證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