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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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應對小組的定義做出符合以下標準的限定:
a. 小組應由具有相近的農業體系和生產的操作方組成;
b. 小組應有統一的市場活動;
c. 小組應有一定的規模以支持一可行的內部控制體系以客觀的保證所有操作方的符合性;
d. 這些小組可包括加工和貯藏單元。對這些小組的檢查可不包括大規模的農業單元、其他加工單元與買賣方,但認證機構應每年對其進行一次檢查。
3、小組應保留內部控制體系的記錄,認證機構應檢查這些記錄。認證機構在評價內部控制體系時應確保:
a 至少每年對所有的操作方進行一次內部檢查;
b 新的操作方在經過檢查后才能夠加入;
c 內部檢查充分覆蓋了操作方的符合性;
d 已對不符合的方面做出了適當的處理;
e內部控制體系保留了充分的檢查記錄;
f內部記錄與認證機構的發現應一致;
g操作方理解相關標準的要求,且內部控制體系能夠協助其保持符合性。
4、所有的操作方都應保留與其工作語言、能力與知識相適應的標準或標準的相關章節的副本。
5、小組的管理層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小組和內部控制體系的職責。這一協議應包括要求管理層得到所有操作方的關于符合標準和允許檢查的承諾。
6、認證機構應對所有的小組實施年度檢查(或更頻繁的檢查)。檢查應包括對部分個體的項目的檢查。在決定檢查的百分比時應考慮相關的項目數量、規模、統一程度、生產體系與管理結構。認證機構應明確如何計算這一比例。
7、認證機構對小組內部管理體系的評價應至少一年一次,認證機構應保留完整的記錄。
8、認證機構應保留所有操作方的基礎數據。基礎數據包括:標識、名稱、加入年度、位置、面積、商品作物數量、最近一次內部與外部檢查的記錄以及產量記錄。
9、認證機構應明確制定出現違規時的處罰措施,包括在通過外部而不是內部控制體系發現嚴重不符合時識別內部控制體系的失效。還應包括當內部控制體系失效時暫停所有小組成員的獲證資格。
4.11通用證書轉換
1、批準轉換的程序與職責應明確以文件化表示。
2、對某一制度的評價以及獲準加入的過程應文件化,且能夠證明使用了客觀的準則。
3、應有獲承認的認證制度的正式清單。加入此清單的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a. 近期批準加入的制度或第三方進行的充分的評價以及相關的報告;
b. 國家有機(食品)認可委認可資格;
c. 其他可視為與中國等同的認可制度。注:認證制度應證明該認可制度與中國認可制度的等效性,并使中國滿意;
d. 該制度可接受正在被中國評審的其他制度。但這種接受方式只在有限的時期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