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友好式”的歐盟有機農業“禽類動物生產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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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機農業動物生產的基本規程
歐盟有機農業動物生產把自然友好的理念落實在動物生產的原則和措施中。禁止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1.1 綜合性生產
動物和動物源產品生產是由多個有機農業企業組成的綜合生產。禽類動物生產也是有機農業綜合性生產的重要組成。
1.2 保證生態平衡
動物和動物源產品生產必須保證農業生態系統的平衡,滿足植物對營養的需要,補充和改變土壤有機物質,提供土壤和植物間、植物和動物間、動物和土壤間的自然循環。
1.3 可持續發展
通過可再生資源(動物源經濟肥、固氮菌和飼料作物)的使用,植物栽培、動物飼養、牧地系統組合為土壤保持改良、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能。
1.4 土地相關性
不依賴于土地面積的生產方式不符合有機農業基本原理。動物必須能自由活動。動物飼養數直接和可利用土地面積相結合,可防止過度放牧和土壤風化流失,無害清理動物排遺物。
1.5 統一方式飼養原則
一個有機農業生產單元的所有動物都必須滿足有機農業動物生產的規程。
《歐洲有機法案》還規范了企業中飼養非有機農業動物的特例、允許和非有機農業動物在一個共同的牧場地上同時飼養的特例。
2 有機農業動物生產的轉型
2.1 有機農業動物生產的土地轉型
生產有機農業植物和植物源飼料的土地在轉型期內必須貫徹有機農業生產規程,來自有機農業牧地的飼料至少需要兩年轉型期,多年生植物土地上的有機農產品首次收獲前至少需要3年。《歐洲有機法案》還明確規范了縮短土地轉型期的特例。
2.2 有機農業動物及動物源產品的轉型
有機農業動物最短飼養時間。動物必須按照有機農業動物規程來飼養轉型,禽類最短飼養時間:產肉的禽類10個星期,在幼雛孵化3天內,開始有機農業飼養;產蛋的禽類6個星期。《歐洲有機法案》還規范了特例。
2.3 有機農業生產單元的整體轉型
整個生產單元(包括動物、牧場地、飼料草地)同時轉型,可縮短為24個月,適用于轉型前已存在的動物及其后代、同期的飼料草地、牧場地;主要依靠本生產單元的飼料飼養動物。
3 有機農業的動物來源
有機農業禽類品種或品系的選擇應有助于禽類適應能力、生物活力及抗病力的加強。必須避免使用“集約化飼養的具有典型疾病或健康問題的品種和品系”,優先選擇本地品種和品系。禽類必須來自有機農業生產單元,終生滯留在有機農業生產系統內。《歐洲有機法案》還明確規范了有機農業禽類來源的特例。
4 有機農業的飼料和營養
《歐洲有機法案》詳細規范了有機農業飼料和動物營養的原則與措施。禁止導致動物貧血的飼養。應滿足不同發育階段的營養生理需要,優先考慮飼料對動物產品質量的作用,同時考慮飼料對動物產量最大化的作用。允許使用“高效育肥法”,禁止強制性的“填喂法”飼養。必須使用有機農業飼料喂養禽類,優先使用本生產單元的飼料。禽類“育肥期”的飼料至少65%來自谷類。只允許使用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飼料配料、飼料添加劑、加工助劑和化學成分清楚的特定物質。禁止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蟲藥物、催長劑和類似物質。動物營養中使用的無機物質和微量元素源自自然或與自然物質相同。《歐洲有機法案》明確規范了轉型期飼料、傳統飼料、傳統飼料配料的限制使用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