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
最近更新: | 人氣: 15786
15.允許使用皂類物質、植物性殺蟲劑(如:魚尼丁、泥巴草等)和微生物殺蟲劑(見附錄)以及外激素、視覺性和物理捕蟲設施防治蟲害.
16.提倡用平衡施肥管理、早期苗床準備和預先打穴、地面覆蓋結合采用限制雜草生長發育的栽培技術(輪作、綠肥、休閑)等措施以及機械、電力、熱除草和微生物除草劑等方法來控制和除掉雜草.可以使用塑料薄膜覆蓋方法除草,但要避免把農膜殘留在土壤中。
第二節 畜禽生產
1.選擇適合當地條件、生長健壯的畜禽作為有機畜禽生產系統的主要品種.在繁殖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品種遺傳基質的損失,保持遺傳基質的多樣性。
2.可以購買不處于妊娠最后三分之一時期內的母畜。但是,購買的母畜只有在按照有機標準飼養一年后,才能作為有機牲畜出售。可從任何地方購買剛出殼的幼禽。
3.根據牲畜的生活習性和需求進行圈養和放養。給動物提供充分的活動空間、充足的陽光、新鮮空氣和清潔的水源。
4.因養綿羊、山羊和豬等大牲畜時,應給它們提供天然的墊料。有條件的地區,對需要放牧的動物應經常放牧。
5.牲畜的飼養環境應清潔和衛生。不在消毒處理區內飼養牲畜,不使用有潛在毒性的材料和有毒的木材防腐劑。
6.通常不允許用人工授精方法繁殖后代。嚴禁使用基因工程方法育種。禁止給牲畜預防接種(包括為了促使抗體物質的產生而采取的接種措施)。需要治療的牲畜應與畜群隔離。
7.不干涉畜禽的繁殖行為,不允許有割禽畜的尾巴、拔牙、去嘴、燒翅膀等損害動物的行為。
8.屠宰場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的要求和食品加工的規定,宰殺的有機牲畜應標記清楚,并與未頒證的肉類分開。有條件的地方,最好分別屠宰已頒證和未頒證的牲畜,屠宰后分別掛放或存放。
9.在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人為災害情況下,允許反芻動物消耗一部分非有機無污染的飼料,但其飼料量不能超過該動物每年所需飼料干重的10%。
10.人工草場應實行輪作、輪放,天然牧場避免過度放牧。
11.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長激素、生長調節劑和合成的飼料添加劑。
第三節 奶制品和蛋類生產
1.得到初乳的仔奶牛可以在出生后12—24小時內斷奶。斷奶后即可售出或用全脂牛奶喂養三個月后出售。禁止在奶牛生長期內使用激素。
2.奶處理設備必須達到國家的衛生要求.牛奶中的體細胞年平均含量最大不得超過40萬個/ML。奶中細菌總量最大不得超過10萬個/ML。建議每月分析一次每頭奶牛產奶中約體細胞含量。
3.采用附錄中允許的清潔物質來清洗牛奶設備中的清潔器和奶牛乳房,在完成常規清洗步驟之后,至少再用凈水清洗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