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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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國“三綠工程”建設,促進綠色市場認證工作,建立確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網絡體系,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綠色市場,是指經認證機構按照有關綠色市場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認證,并允許使用綠色市場標牌(志)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
第三條 國家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副產品批發和零售的市場實施綠色市場認證。綠色市場認證堅持政府推動,企業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 綠色市場認證的管理及質量監督工作,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商務部按照《認證認可條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分工負責,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條 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扶持綠色市場的發展,組織綠色市場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綠色市場認證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并征求商務部意見。獲得批準的認證機構需經認可機構認可后,方可從事綠色市場認證活動。
第八條 設立、申請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應當具備《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制定《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確定認證標準、技術規范和認證程序。
第十條 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按規定要求開展認證工作;
(二)按照規定對獲得認證的綠色市場,頒發或者撤銷認證證書,決定允許或者停止使用認證標牌(志);
(三)對認證標牌(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對認證市場的持續符合性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有關的認證投訴、申訴和爭議工作。
第三章 認證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綠色市場認證的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一)委托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規模、市場硬件設施、資產狀況、信用等級、經營情況等;
(二)委托人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證明其合法經營的其他資質證明復印件;
(三)委托人的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文件;
(四)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有關企業信譽證明材料;
(五)保證執行綠色市場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聲明;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負責受理委托人的認證申請。認證機構自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材料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