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391-2000 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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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綠色食品植物生長地和動物養殖地的空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質量。
4 環境質量要求
綠色食品生產基地應選擇在無污染和生態條件良好的地區。基地選點應遠離工礦區和公路鐵路干線,避開工業和械市污染源的影響,同時綠色食品生產基地應具有可持續的生產能力。
4.1 空氣環境質量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空氣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1所列的濃度值。
表1 空氣中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mg/m3(標準養成)
項 目
濃 度 限 值
日平均 1小時平均
總懸浮顆料物(TSP)
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
氟化物(F)
0.30 —
0.15 0.50
0.10(μg/m3) 20(μg/m3)
1.8[μg/(dm2•d)](掛片法)
注: ①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 ② 1小時平均指任何一小時的平均濃度; ③ 連續采樣三天, 一日三次, 晨、午、和夕各一次; ④ 氟化物采樣可用動力采樣濾膜法或用石灰濾紙掛片法, 分別按各自規定的濃度限值執行, 石灰濾紙掛片法掛置七天。
4.2 農田灌溉水質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農田灌溉水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2所列的濃度值。
表2 農田灌溉水中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項 目
濃 度 質 量
pH值
總 汞
總 鎘
總 砷
總 鉛
六價鉻
氟化物
糞大腸菌群
5.5-8.5
0.001
0.005
0.05
0.1
0.1
2.0
10000(個/L)
注:灌溉菜園用的地表水需測糞大腸菌群,其他情況不測糞大腸菌群。
4.3 漁業水質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漁業用水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3所列的濃度值。
表3 漁業用水中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項 目
濃 度 限 值
色、臭、味
漂浮物質
懸浮物
pH值
溶解氧
生化需氧量
總大腸菌群
總汞
總鎘
總鉛
總銅
總砷
六價鉻
揮發酚
石油類
不得使水產品帶異色、異臭和異味
水面不得出現油膜或浮末
人為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0
淡水6.5-8.5, 海水7.0-8.5
>5
5
5000個/L(貝類500個/L)
0.0005
0.005
0.05
0.01
0.05
0.1
0.005
0.05
4.4 畜禽養殖用水要
綠色食品產地畜禽養殖用水中各項污染物不應超過表4所列的濃度限值
表4 畜禽養殖用水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項 目
濃 度 限 值
色、臭、味
混濁度
懸浮物
肉眼可見物
pH值
氟化物
氰化物
總砷
總汞
總隔
六價鉻
總鉛
細菌總數
總大腸菌群
15度, 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3度
不得有異臭、異味
不得含有
6.5-8.5
1.0
0.05
0.05
0.001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