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企業良好作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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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設計
6.1.1所有食品加工設備包括管道、工器具等,其設計和結構應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檢查,并有避免機器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它污染物混入食品的設計和措施。
6.1.2 食品接觸面應平滑、邊角圓滑、無死角和裂縫,以減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機物的聚積。
6.1.3 貯存、運輸系統的設計與制造應易于使其維持良好的衛生狀況。
6.1.4 在食品生產車間或處理區,不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和器具,其結構也應能易于保持清潔狀態。
6.2 材質
6.2.1用于食品生產和可能接觸食品的設備、操作臺、傳送帶、運輸車和工器具等輔助設施,應由無毒、無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6.2.2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表面不得使用有可能給食品帶來潛在危害或可能污染的材料(避免使用竹、木制材料等)。
6.2.3與食品接觸的設備所使用的潤滑劑必須是食品級的。
6.2.4廠房內所有保溫設施外層必須使用非吸水性材料。
6.3 設置與安裝
6.3.1設置
按GB14881-1994中4.4.3規定執行。
6.3.2安裝
按GB14881-1994中4.4.4規定執行。
6.4 生產設備
6.4.1企業應具備與其生產的產品和加工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不同設備的加工能力應互相配套。
6.4.2生產設備應排列有序,保證生產順暢有序進行,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6.4.3 用于測定、控制或記錄的測量記錄儀器,應數據準確,并定期校正。
6.4.4 企業應有足夠的供風設備,以保證干燥、輸送、冷卻和吹掃等工序的正常用風。清潔食品接觸面及食品表面的壓縮空氣,應采取措施濾除油分、水分、灰塵、微生物、昆蟲和其它雜物。
6.4.5下列設備(根據生產需要)中與食品接觸部份的材質、設計、構造等應符合上列條件:輸送設備、處理臺或調理工具、洗滌設備、秤量設備、日期、批號、號志標志設備、包裝設備、金屬檢出設備。
6.4.6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其生產產品品種、產量及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6.5 質量檢驗設備
6.5.1 應根據原輔料、半成品及產品質量、衛生檢驗的需要配置檢驗儀器、設備。
6.5.2檢驗用的儀器、設備,必須定期檢定,及時維修,確保檢驗數據準確。
6.5.3 企業的檢驗設備能滿足日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衛生檢驗。必要時可委托具權威性的檢驗機構檢驗本身無法檢測的項目。
6.5.4企業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6.5.4.1腌臘制品、火腿制品類: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計、烘箱、計量器具、相應配套器皿及試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