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香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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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留存一份申請書備案,除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等十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3.2 企業實地核查
3.2.1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等十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組對當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3.2.2 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組,制定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同時將核查計劃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3.2.3 審查組應當按照《香料香精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4.3)進行實地核查,并做好記錄。
3.2.4 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前向企業報告核查情況,并以書面形式提交核查結論。
3.2.5 審查部自接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受理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工作(如遇生產天然香料有季節性限制,受理后實地核查無生產現場時,屬特殊情況例外),同時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3.2.6審查組進行企業實地核查時,應覆蓋企業有關申證產品生產條件的全部內容,按《香料香精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的要求,逐項對企業進行核查,并做好記錄。審查組組長應確保核查活動符合審查計劃要求。
3.2.7 對于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的應當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2.8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3 產品抽封樣與檢驗
3.3.1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合格后,根據《香料香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規則》(見4.4.1)抽封樣品,同時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并填寫《香料香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見4.4.1)一式三份。審查組應對抽封樣過程的真實性負責。
3.3.2審查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
3.3.3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企業、審查部和審查中心各一份)。檢驗機構應對檢驗報告數據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