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香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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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總則
2 工作機構
3 許可程序
3.1 申請和受理
3.2 企業實地核查
3.3 產品抽樣與檢驗
3.4 審定和發證
3.5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4 審查要求
5 證書和標志
5.1 證書有效期
5.2 證書變更
5.3 標志
6 委托加工備案
7 收費
8工作人員守則
1 總則
1.1為了做好香料香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國務院第44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8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香料香精產品的所有企業(包括單位和個人),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按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或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香料香精產品。
1.3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香料香精產品分為天然香料、生物技術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個申證單元。根據產品特征,每個申證單元劃分為若干申證小類。
1.3.1天然香料單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從芳香植物或動物分泌物中分離得到的香料產品,分為4種類型(小類): (1) 蒸餾類; (2) 浸提類;(3) 冷榨(磨)類;(4) 其他類。
1.3.2生物技術香料單元:是指用生物技術方法(如發酵工程技術、酶工程技術)制得的單一或復合香料產品。
1.3.3合成香料單元:是指用化學方法合成的,再經若干化工操作單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學結構、香氣、香味和理化規格的香料產品。一般分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該物質的化學結構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發現過的香料)。
1.3.4香精單元(食品用、煙用、日化用、飼料用和其他工業用香精及其有關香基):是指用于各種食品中的香精產品(如用于各種飲料、冷飲品、酒類、糖果、餅干、調味品等);用于各種卷煙中的香精產品;用于各種日化產品中的香精產品;用于各種飼料中的香精產品和用于其他工業用香精產品及其用于調配香精的有關香基,分為3種類型(小類)。 (1)液體類;. (2)漿(膏)狀類:指香精在常溫下或稍經加熱攪拌即成為流動的粘稠(糊狀)體態(定義1);(3)固體(粉末)類:指以食用香料與其他食品添加劑、載體等,經過攪拌制成均勻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質),將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狀物的微膠囊型粉末香精等(定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