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香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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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對于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樣和檢驗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產品抽樣和檢驗的應當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3.5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4 審定與發證
3.4.1 對于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抽樣單等申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并申證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應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并申請書(原件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核查記錄(原件一份)、核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原件一份)、抽樣單(原件一份)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對于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的,審查部應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40日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及上述材料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3.4.2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3.4.3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4.4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3.5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3.5.1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3.5.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3.5.3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