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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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證檢驗。發證檢驗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實施。檢驗機構收到企業的樣品后,應當檢查包裝、封條是否完好,樣品是否符合規定。對符合規定的樣品進行檢驗。不符合規定的樣品,檢驗機構不予接收,并通知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發證檢驗的備用樣品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特殊情況除外)。在發證檢驗中,對于企業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的所有明示指標,檢驗機構都要進行檢驗。在發證檢驗報告上,要詳細列出食品標簽的具體檢驗內容。
檢驗機構應當于收到樣品之日起15日內完成檢驗任務,檢驗完成后需出具檢驗報告一式5份(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生產企業各1份,檢驗機構存檔1份)。
檢驗機構應當確保產品檢驗的各項工作(如樣品的處理、保管、檢驗、判定和檢驗報告的編制、審核、批準、發送等)符合要求,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三)發證檢驗判定。發證檢驗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判定,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以按照地方標準進行判定,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核查組確認的企業標準判定。企業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當按照企業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原產地域產品等應當按照相應的產品標準進行檢驗判定。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規定的,判為符合發證條件;檢驗項目中有1項或者1項以上不符合規定的,判為不符合發證條件(審查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使用了某種食品添加劑,未按照食品標簽標準規定在食品標簽上注明的,判為不符合發證條件。
(四)出廠檢驗。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審查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并有符合要求的實驗室和檢驗人員,能完成審查細則中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企業應當按照生產批逐批進行出廠檢驗。企業同一批投料、同一條生產線、同一班次的產品為1個生產批。企業可以使用其他的檢測設備、檢驗方法完成出廠檢驗,但必須能夠證明其檢驗方法與標準檢驗方法間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相關性。自行出廠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參加1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出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五)“*”號檢驗項目的檢驗。企業應當每年檢驗“*”號項目2次以上(《審查細則》中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有“*”號項目檢驗能力的可自行檢驗;沒有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企業接受的監督檢驗中包括“*”號項目且檢驗結論為“合格”的,可相應減少對“*”號項目的自檢或委托檢驗次數。
七、本通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