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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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為:XK××-×××-×××××
其中,XK表示生產許可證標記,××表示行業編號,×××表示產品編號,×××××表示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8.8 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8.9 銷售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添加劑的企業,應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8.10 參加生產許可證工作的各級人員必須遵守《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中關于工作紀律的規定,違者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9 收費辦法
9.1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9.2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9.3 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4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5費用的收取方式按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精神執行。
9.6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1996]1500號文《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標準每批1500元向檢驗單位交付。
9.7 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時,自物價管理部門的文件下發之日起,按新規定執行。
10 附則
10.1 本實施細則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2005]45號文批準正式實施。
10.2 本實施細則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10.3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2004)17號文批準的《食用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即行作廢。
附件1:食品添加劑申證單元、品種名稱及產品標準
附件2: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附件3:《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補充表格
附件4: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