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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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審查組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其中,必須包括熟悉相關產品生產、檢驗的專業人員。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派觀察員參加。審查機構應當填寫《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附件3),在實地核查前5日內通知企業。企業應當配合審查人員的工作; 3.3.3 審查組應當按照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審查組如實填寫《企業實地核查記錄》(附件4),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上簽字認可。企業實地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具體核查內容見審查細則; 3.3.4審查組應當在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后3日內向審查機構提交《企業實地核查報告》(附件5); 3.3.5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向企業發出《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附件6),同時告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3.3.6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審查機構應當終止企業審查工作。 3.4 產品抽樣與檢驗 3.4.1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應當按照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對企業生產的產品抽樣封樣,填寫《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附件7),告知企業所有承擔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送達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4.2 檢驗機構收到企業送達的樣品后,應當按照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完成檢驗工作,并向審查機構和企業出具《檢驗報告》(附件8); 3.4.3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審查機構應當終止企業審查工作。 3.5 審定與發證 3.5.1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復核; 3.5.2 審查機構根據每家企業所有上報材料的復核結果填寫《審查意見書》(附件9);。 3.5.3 審查機構將同批企業材料匯總復核的結果填寫《審查報告書》(附件10)。審查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審查報告書》、《審查意見書》、《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企業實地核查報告》、《檢驗報告》各一份報送審查中心;審查機構應當將企業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原始材料存檔備查,保存期限為3年; 3.5.4審查中心自收到審查機構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對上報材料的復核,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生產的決定,準予生產的,應當自做出準予生產的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不準予生產的,應當自做出不準予生產決定之日起10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