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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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獲證企業名錄。 4 生產許可證書 4.1《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 4.2《生產許可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4.3《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新提出生產許可申請。重新申請辦理生產許可的,其申請、審批程序按照本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4.4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企業擬增加產品單元、產品規格或者產品升級的,擬增加部分的產品的生產許可按照本通則和審查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4.5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況,另文公布實地核查補充要求、產品質量檢驗以及證書變更要求等規定。 4.6 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本通則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 4.7 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遺失或者毀損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 4.7.1申請變更或補領證書的企業,應當填寫《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件11)或《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件12)。申請變更證書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申請補領證書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企業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4.7.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應當按照本通則3.1.3.1的規定執行。 4.7.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對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查結果填寫《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附件13),并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和《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上報審查中心,并抄報相關產品審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