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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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12.1.3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塑料、紙、金屬、竹木、搪瓷、陶瓷、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12.1.4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復合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12.1.5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指產品審查細則中具體規定的,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后在每年的監督檢查中應重點監控的檢驗項目。 12.2本通則自2006年7月18日起實施。
12.3本通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解釋。
附件1 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申請
附件2 企業自我聲明
附件3 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
附件4 企業實地核查記錄
附件5 企業實地核查報告
附件6 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
附件7 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
附件8 檢驗報告
附件9 審查意見書
附件10 審查報告書
附件11 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附件12 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附件13 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
附件14 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
附件15 檢驗比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