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納入勞動法制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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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中國的實施,是經濟全球化對于中國的直接影響和中國入世的直接結果。從全球范圍來說,企業社會責任是由兩種社會力量推動的。一種力量是反對資本全球化的勞工運動。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迅猛發展,社會問題和勞資矛盾也矛盾日益突出,富人成為全球化的收益者,相當多的工人陷于貧困之中。這些問題不僅在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而且開始蔓延到發達國家。[20] [br][br]勞資沖突的加劇和勞工地位的下降,使得勞工組織強烈要求在經濟全球化的同時,要在企業推行和實施國際勞工標準,以達到保護勞工權利的目的。與勞工運動相呼應的還有全球性的消費者運動、環保運動和人權運動。[br][br]再一種社會力量是“勞工貿易壁壘”的推行。所謂“勞工貿易壁壘”,是指以勞工標準為借口實行貿易壁壘的政策。由于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國家介入經濟全球化,這些國家以廉價勞動力和低檔產品的價格優勢,使其出口貿易迅速發展,構成了對發達國家市場和就業的沖擊。歐美發達國家企圖通過社會條款與國際貿易掛鉤,以削弱發展中國家的相對優勢,實行貿易保護和非關稅壁壘。這一政策主張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同時,應在貿易協議中制定出統一的國際勞工標準,并對達不到國際標準國家的貿易進行限制。跨國公司是全球化的主要獲益者,其獲益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使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廉價勞動力。至今為止,大部分的跨國公司的生產廠家都已經轉移至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而提高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標準,直接涉及到該地的跨國公司的勞工管理和勞工待遇。勞工標準問題具有了國際性,跨國公司成為了社會責任運動的主要對象。但由于這些生產廠家都是分包商或供貨商,而并非跨國公司的企業,因此,勞工標準問題更具有了復雜性。同時,勞工標準問題在國際上又稱之為“勞工人權”問題,[21] [br][br]于是,社會責任問題在中國不僅涉及國家經濟利益問題,而且還具有了政治色彩。[br][br]盡管這一運動具有商業的和道德的意義,但就其本質而言,則是其法律的意義,即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是企業的法律責任,或企業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之所以認定這一責任為公司的法律責任,是因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內容是在企業實施勞工標準。勞工標準的內容主要是在1998年的國際勞工大會年通過的《關于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中提出的四個方面的“核心勞工標準”或稱“工人的基本權利”,即:1.結社自由并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利;2.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3.有效廢除童工;4.消除就業歧視。[22] [br][br]我國政府、雇主和工會的代表參加了這次大會并支持了這一宣言。這是這一運動的法律性質的國際法的依據。同時,企業社會責任所涉及的內容,也是我國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工標準和勞工權利。涉及這些內容的行為,必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正是在這意義上,在我國實施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以及作為其具體形式的“工廠守則”,與在我國貫徹實施《勞動法》,以及實施我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批準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基本原則和精神都是一致的。[br][br]對于這一運動中的商業性質特別是“勞工貿易壁壘”問題,也應該進行具體分析。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勞工標準歷來是與經濟貿易問題交織在一起的。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們反對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直接掛鉤,但是,經濟發展應與社會發展同步,這是一個客觀的要求。而且由于WTO多邊貿易規則的制定,目前還主要由發達國家所影響或左右,而這些國家的政府與工會是勞工標準的積極推動者,雇主方面也表示可以接受。并且,這個意見已經被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等國際組織所接受。所以,從發展趨勢來看,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某種形式的掛鉤或聯系,將是一個必然的要求和趨勢。而以商業運作的手段來實施“勞工貿易壁壘”,來替代貿易制裁,也是國際上普遍可以接受的方式。在這種背景下,中國的企業要增強國際競爭力,就必須執行“工廠守則”中的勞工標準。況且,這一要求與我國實施勞動法的要求并不矛盾而是一致的。[br][br]從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的實施狀況來看,所涉及的也主要是經濟和法律問題。我們現實的任務是如何將這一運動本土化,即將其納入勞動關系法律調整的范疇,使公司社會責任的運作走上一條法制化的道路。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納入中國勞動法制的框架內,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br][br]其一,中國的勞動法律檢查監督機構應該主動了解、介入和引導這一運動健康發展。我國的勞動法律檢查監督機構主要有政府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但目前國內除個別地區的政府勞動部門和工會有所應對措施外,[23] 絕大多數對這一涉及全球的浪潮不甚了了。[24] 這種狀況,致使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我國基本上處于放任的狀態。[br][br]要改變這種狀態,首先要了解和把握企業社會責任的狀況和性質。要認識到這一浪潮是中國入世后必須要面對的,不論從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還是從落實勞工權益保護,都需要我們去積極參與,并將其引導到我國的勞動法制體系中來。那種認為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中的勞工標準檢查,是“歐美等國對我出口企業濫用人權標準”的認識是狹隘和片面的。如果用這種認識來處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將使我國在政治上和企業發展上都會處于被動的局面。當然,這一運動具有深刻和復雜的國際背景,我們必須保持政治警惕,對于具體的問題作具體的分析。但完全將其政治化并采取抵制態度,是一種既不負責也不現實的做法。[br][br]其次,政府勞動部門和工會,要逐步介入勞工標準的檢查和認證,并將其作為在涉外企業落實勞動法律工作的重要內容。這樣,既可以將勞工標準檢查與我國的勞動法律檢查監督結合起來,也可以促使這一運動的運作規范化,克服其商業性的弊端,使其成為我國勞動法律實施的一個組成部分。[br][br]其二,要使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中的勞工標準檢查認證規范化。[br][br]這種規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在監察認證的形式上,要使這一監察認證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必須要有中國的勞動法律檢查監督機構介入,即實行多方參與的監察認證。根據國際上的經驗,這種多方介入,除政府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外,還應該有非營利的NGO組織和大學機構。[25] [br][br]再一個是要將監察認證的勞工標準本地化和具體化。就現實來講,目前在中國實施的幾個勞工標準監察認證標準,都是一般性地套用國際勞工標準的規定,而并沒有具體到中國的勞動法律規定。這種標準,在我國的企業中并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因此如何完善這一標準將是非常重要的。但這一任務的完成,需要與跨國公司和勞工標準監察認證組織商討和研究,必須由國家專門的機構統一籌劃進行。[br][br]總之,如果能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中國的實施納入勞動法制軌道,那末,不論對于勞工權利保障,還是對于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這一運動都將會有積極的影響和作用。[br][br]注釋:[br][br][1]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也有人譯為“公司的社會責任”。但筆者以為還是譯為“企業社會責任”更準確。因為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下,公司是企業的基本形式,但在中國,公司制還在建立中,作為公司的企業還只是一部分。而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含義,并不僅僅是指公司制企業或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而是指所有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的具體境況下,譯為“公司的社會責任”容易誤會為這一社會責任制只是針對公司制企業或跨國公司而言。[br][br][2] 劉俊海著《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2—4頁。[br][br][3] 見常凱:《WTO、勞工標準和勞工權益保障》,《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一期。 [br][br][4] 見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97年世界投資報告:跨國公司:市場結構與競爭政策”。[br][br][5] 見Sarah Anderson,John Cavanagh:《The Top 200------The Rise of Global Corporate Power》。[br][br][6] 秦潼:《全球化和世貿》,《中國與世界》2000年3月號。http://www.chinabulletin.com[br][br][7] 見周國銀、張少標編著《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實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9頁。[br][br][8] [日] 遠野春日:《 下からのグローバル化を 「企業行動規範」の実現に向けて》。[br][br][9]諸如Wal-Mart、 Kathy Lee、 the Gap、 Nike、 Reebok、DisneyC&A, Littlewoods, Next, Marks and Spencers, Burton, Pentland, Monsoon, the Co-op, Grattan, John Lewis, River Island, Tesco and Asda等公司。 [br][br][10] 余曉敏:《經濟全球化與跨國公司的生產守則》,鄭功成、鄭宇碩主編《全球化下的勞工與社會保障》,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33頁。[br][br][11] 黃長玲:《全球化與國際勞動人權》,《歐美季刊》第15卷第一期。[12] Ingeborg Wick: Worker’ s tool or PR plor, p.19-20[br][br][13] 1993年港商的深圳致麗玩具廠火災事故致使打工妹死亡83人,引起世界關注。關于該事故的原因及其評論,詳見一夫(常凱):《廢墟上的憑吊》,《中國工人》1995年第五期、第六期。[br][br][14] “玩具安全生產聯絡會”是由香港亞洲資訊中心(AMRC)、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CIC)等NGO組織聯合發起的。這一組織并對于致麗火災的受難女工進行了國際救援。[15] 轉引自周國銀 張少標編著《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實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38頁。[br][br][16] 關于接受社會責任檢查的中國企業的數目,國內有NGO組織提出有8000家工廠接受了檢查,但這一數字只是估計。目前尚沒有權威的統計數字。見譚深、劉開明主編《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中國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9頁。[br][br][17] 筆者曾與一些通過勞工標準認證的企業人力資源經理交談,發現有些負責落實勞工標準的負責人員竟然連基本的勞工標準知識都不具備。企業的勞工標準該善狀況可想而知。[18] 見譚深、劉開明主編《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中國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03頁。[br][br][19] 筆者所結識的一些有責任感的檢查認證人員,曾多次私下談起企業在勞工標準檢查中作假之事,他們對此表示氣憤,但又表示無奈。[br][br][20] 見[德]漢斯·彼得·馬丁,哈拉爾特·舒曼著《全球化陷阱》,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10月版。[br][br][21] 如一些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將其負責社會責任和工廠守則的部門命名為“人權部”,對于工廠守則的監察認證,也被許多人稱之為“人權驗廠”。見WWW.ACTTCONSULT.COM。[22] 見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1998年)第二條。[23] 如廣東省一些地區的勞動部門已經介入勞工標準的監察認證,而廣州市總工會也開始對于工會干部進行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培訓。另外,中國企業家聯合會,也對于這一運動采取了積極的態度。[24] 據清華大學課題組對于200名政府官員的調查,其中97%沒有聽說過“公司的社會責任”或“工廠守則”或“SA8000”其中的任何概念。但當調查人員向其講解了這些概念的內容后,有53%的人認為是好事,可以促進中國勞動法律的完善和勞工待遇的改善,與政府工作不矛盾。但也有44%的人認為這種做法會提高企業成本,會嚇跑老板,影響當地經濟發展。見譚深、劉開明主編《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中國社會》,第58-61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1月版。[br][br][25] 如在專門從事勞工標準制定和檢查的美國公平勞動協會(Fair Labor Association,簡稱FLA),即有176個大學作為其會員。由從事勞工研究的學者直接參與和介入勞工標準的制定和檢查,對于保持勞工標準制定的科學性和保證勞工標準檢查的公正性,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