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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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從80年代開始,重又在各國被提起并逐步形成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企業生產守則運動”,則是全球化下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最主要的一種操作形式。這一運動是由勞工組織、消費者團體、人權組織和環保組織等非政府組織所發動的,并與勞工運動、人權運動、消費者運動、環保運動互相聯系應援。而聯合國在1999年提出了企業界的《全球契約》(Global Compact),直接鼓勵和促進“企業生產守則運動”的推行。該契約要求跨國公司重視勞工標準、人權和環境保護,以克服全球化進程帶來的負面影響。并提出了包括尊重人權、支持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禁用童工、反對強迫勞動、消除工作場所歧視以及發展與采用環保科技等內容的9項關于社會責任的原則和核心內容。[7]
2000年7月,《全球契約》論壇第一次高級別會議召開,參加會議的50多家著名跨國公司的代表承諾,在建立全球化市場的同時,要以《全球契約》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環境、提高環保水平。《全球契約》行動計劃已經有包括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參與。
“企業生產守則運動”又稱“企業行動規范運動”或“工廠守則運動”,企業生產守則運動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業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該運動要求公司特別是跨國公司等企業,必須以國際勞工標準為依據來制定和實施工資、勞動時間、安全衛生等勞工標準。[8] 企業的生產守則,最初是在勞工組織和消費者的壓力下,跨國公司為保持自己的企業形象而自行設立的有關企業內部勞工標準方面自律性規則。這一運動首先是由90年代初期美國勞工及人權組織針對成衣業和制鞋業所發動的“反血汗工廠運動”開始的。因利用“血汗工廠”制度生產產品的美國服裝制造商Levi-Strauss被新聞媒體曝光后,為挽救其公眾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產守則。在勞工和人權組織等NGO和消費者的壓力下,許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繼建立了自己的生產守則。[9]
但這種跨國公司自己制定的生產守則有著明顯的商業目的,而且其實施狀況也無法得到社會的監督。在勞工組織、人權組織等NGO組織的推動下,生產守則運動由跨國公司“自我約束”(self-regulation)的 “內部生產守則”逐步轉變為“社會約束”(social regulation) 的“外部生產守則”。[10]
所謂“社會約束”的生產守則,其實是一種“對跨國企業施壓來建立跨國勞動檢查的制度。”[11]